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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年03月22日 17:11    作者:     点击: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推优工作的质量,推进学风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系分团委负责推优工作并组织基层团支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和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要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推优范围:年龄在18至28周岁,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品德操行优良。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校期间未出现受处分情况。入学以来各学期的操行成绩均为优秀。

3.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已修课程均已获得学分,对大一、大二年级要求在校期间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对大三年级要求在校期间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位于班级前二分之一、大四年级要求在校期间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二。

4.综合素质较高。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任职期间工作考核均为优秀;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院、系、班级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热心集体事务。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被推荐资格,如已被推荐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1.入党动机不端正者;

2.受过到院、系级行政、团纪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3.不积极参与“三会一课”、团日活动和院、系、班组织的各类理论学习、培训和会议者;

4.重大政治、安全、消防、治安事件的当事者。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

第七条  每年院团委根据院党委关于学生党员发展指导性通知,统一部署全院的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并对各系分团委、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四月份、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  每个团支部每次按照一定比例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获得省级表彰的团支部可以适当增加推荐比例。

第十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范围内的团员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

2.召开团支部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3/4),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拟推荐的团员情况,团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参会人数半数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上报系分团委

4.系分团委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深入团支部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召开委员会,讨论并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对象。经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院团委。

5.院团委召开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推荐对象,汇总推荐积极分子名单,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培养、考察,拟定为发展对象后应对其所在团支部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由班团支部负责人召集团员召开团支部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3/4),由党支部负责人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推优的纪律

第十二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