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分团委: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机制,客观评价学生干部的能力及工作成绩,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以及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院团委在充分征集各系分团委的意见后制定本考核办法。请你们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附: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共青团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附: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学生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表现及能力水平,并有效激发其工作热情和提高其工作效率,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由院团委进行统一布置,各分团委和各级学生组织按照分工安排协助配合,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职考核、师生公认的原则,采用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多方位考核方法。
第五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学生干部,包括院级学生组织(院团委下设部门及机构、院学生会、院社团联合会和各协会)、系级学生组织(系分团委、学生分会)和班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
第二章 考核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在院团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学生干部考核办公室设在院团委组织部,负责日常事务。各考核组在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所属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组成
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团委书记担任,院团委干部及分团委书记为委员。办公室设在各系分团委组织部,负责具体事务。
(二)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院学生干部考核组织领导工作;
2.审核汇总全院学生关不考核结果;
3.审核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4.负责对各考核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制定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细则,并牵头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对系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考核组组成及职责:
(一)各考核组组成
各考核组组长由各系分团委书记担任,分团委主要干部担任成员。
(二)各考核组职责
1.负责制定所属学生干部考核细则,并牵头对本系系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和协助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
2.负责对所属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
3.负责对所属学生干部及其他同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查及审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在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中,院学生干部委员会的考核分占80%(其中60%为工作绩效,20%为民主测评),所在系分团委考核组的考核分占20%,其20%均为民主测评;在系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中,系分团委考核的考核成绩组占80%(其中60%为工作绩效,20%为民主测评),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成绩分占20%,其20%均为民主测评;班级学生干部由所在系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 工作绩效考核
(一) 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由被考核学生干部所在学生组织制定,经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或各考核组审定后执行。
(二)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学生干部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干部作风(包括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情况。各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申诉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系部可将此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学生干部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其考核结果也可在推优入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下一学期将不再被选拔任用,且不予颁发该学生干部岗位聘书。
第十五条 如在考核期间学生干部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被学院予以处分,该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院学生干部考核委员会或所在系考核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每学年学生干部的任职期中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职期中考核大致定于每年11-12月份进行,任职期满考核大致定于每年4-5月进行。为方便各系部将本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学生干部任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院团委不对各考核组考核学生干部的时间做统一安排,各考核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考核时间,该时间需提前在院团委组织部学生干部考核办公室报备,便于学生干部考核办公室对各考核组的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干部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